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的详细介绍(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的详细介绍

202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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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的详细介绍(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修改概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1月10日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并宣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专利审查指南》是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复审程序中的实操规则及审查标准的主要文件,对于此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5年4月30日公布修改草案,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本文将在指出正式修改文本与修改草案的不同之处的基础上,介绍此次修改的具体内容。

 

  1. 修改要点

此次修改涵盖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国际申请、复审程序、事务处理相关的所有领域,主要包括以下18个修改要点。其中,新增的涉及人工智能(AI)等的发明以及包含比特流的发明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尤其引发关注。此外,将对实务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还包括:新增请求书中应填写的发明人信息、补充创造性的审查标准、部分调整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计算规则等。

 

  • 初步审查部分

(1)严格发明人身份要求

(2)新增请求书中应填写的发明人信息

(3)厘清分案申请主张优先权的处理方式

  • 实质审查部分

(4)明确不属于保护客体的“植物品种”的定义

(5)部分修改“同日双申”制度

(6)新增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

(7)新增人工智能等相关发明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

(8)新增包含比特流的发明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

  • 国际申请相关

9)明确进入国家阶段时优先权转让证明的签章要求

  • 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相关

(10)简化、省略审查决定的构成

(11)禁止以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12)明确无效理由“一事不再理”的适用范围

(13)明确无效宣告程序中文本修改相关的处理方式

  • 事务处理相关

(14)有条件地废除序列表的超页附加费

(15)修改官费退还请求规则

(16)将快速审查写入规定

(17)明确国际申请专利证书的构成

(18)部分修改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计算规则

 

  1. 修改内容
  • 初步审查部分

1)严格发明人身份要求

此次修改中,为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强调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必须为满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这一定义的真实发明人。另补充规定对发明人资格一般不作审查,除有证据表明其并非真实发明人。

 

2)新增请求书中应填写的发明人信息

在目前的请求书中,仅要求第一发明人填写国籍(若为中国籍,则需填写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身份信息。此次修改中规定需对全部发明人填写身份信息。对此,根据知识产权局近期召开的修改说明会的说明,此次修改的目的是要求包括外籍发明人的所有发明人都需填写身份信息(国籍和身份证号码)。但经与知识产权局确认,自2026年1月1日起,暂定仅要求中国发明人填写国籍和身份证号码,外籍发明人只需填写国籍。(若将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我们将会及时通知。)

此外,4月公布的修改草案中曾规定代理机构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身份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负有责任。但在此次修改中,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3)厘清分案申请主张优先权的处理方式

此次修改中规定:若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在申请时未要求优先权,将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规定的恢复费用,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其实在以往的实务中,在母案要求了优先权的情况下,即便分案申请未要求优先权,优先权的恢复日后也同样能够得到认可。此次修改并非是对此现有规则的改变,而仅是对恢复流程的进一步明晰。

 

  • 实质审查部分

4)明确不属于保护客体的“植物品种”的定义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此次修改中,将该“植物品种”定义为“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此定义与中国《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定义一致。

此次修改一方面保持了与《种子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术语定义的一致,使满足定义的植物品种被纳入到《种子法》中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又使不满足定义的育种中间材料等成为了可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明确了两法律间的衔接关系。

此次修改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在自然界中发现的、未经技术处理的、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的“科学发现”,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但若野生植物经人工选育或改良而具有了工业利用价值,则不属于“科学发现”,为可授权保护客体。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5年12月4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中提供了关于是否属于“植物品种”的更具体的判例,此处省略说明。

 

5)部分修改“同日双申”制度

在允许同一申请人于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即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的所谓“同日双申”制度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在各请求书中声明利用该制度,而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在现行制度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授权后,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若认定其满足所有其他授权条件,则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其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以规避重复授权的问题。若申请人在答复通知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则对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终止。

而在此次修改中,首先,确认了若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未在各自的请求书中声明利用该制度,则将依照专利法第9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其次,规定了在声明利用该制度提交申请的情况下,在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时,将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若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则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终止;若申请人不同意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则驳回发明专利申请;此外,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则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

根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的修改说明会上的说明,在修改审查指南实施后,若声明利用“同日双申”制度进行申请,除非放弃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否则即使将权利要求修改为与实用新型不同的内容,发明专利申请也无法获得授权。并且,该“同日双申”的处理方式适用于所有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办理登记手续的申请,其申请日在所不问。不过,目前具体操作方式尚不明晰,修改审查指南实施后知识产权局的处理方式仍有待观察。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解读中称最初导入“同日双申”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审查积压、专利申请授权耗时较长的问题。然而,如今,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等高新技术相关申请的增加,该制度的利用件数在逐渐减少。此外,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已大幅缩短,加之优先审查等加快审查方法的引入,该制度的使用必要性也在减弱。此次的审查指南修改旨在通过强化“同日双申”的程序性要求、降低使用者选择的自由度,以仅促使符合制度宗旨的利用。

 

6)新增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

在创造性审查标准中,增加了“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一句,并增加了以下具体示例。 

【例】

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更灵活的控制快门,该技术问题是通过改进相机内部的相关机械和电路结构实现的。在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后,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包括照相机外壳的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的位置等特征。 说明书中并未说明权利要求新增特征与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存在任何关联,这些新增特征或者是权利要求主题本身所隐含的常规组成部分,或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其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所能得到的,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充分理由说明这些技术特征能够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没有对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并不会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上述修改虽延续了目前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但可能会对未来创造性的审查产生不小的影响。

在中国的创造性审查中,在基于某一技术特征认定创造性时,通常要求该特征能带来更优异的技术效果。而且,在化学领域中,通常要求使用实验数据等对该效果加以证明。即,在以往的创造性审查中,审查员实际上已经采取了重视“对发明的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特征”的审查方针。上述审查标准的修改为该既有审查方针提供了明文依据。修改后,对于将技术特征区分为“对发明的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和“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并可能仅针对前者进行创造性审查的审查方式,审查员将会被给与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基于修改后的审查标准,在认定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定技术特征没有对发明中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时,申请人首先需探讨审查员认定的技术问题是否妥当,若认为认定有误,则需对此提出反驳。其次,能够使用说明书的记载或补充的实验数据等来反驳“该技术特征没有对发明的问题解决作出贡献”的认定。因此,在修改后的实务中,在说明书中事先说明各技术特征与其带来的效果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此外,上述规定也可能成为审查员驳回在补正中追加了与发明解决问题无关的技术特征的申请的根据。例如,在答复缺乏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为避免被直接驳回而在补正中对权利要求追加不重要的技术特征,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审查员的认定进行反驳的做法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而修改后,基于上述规定,此类申请被直接驳回的可能性将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正在积极缩短审查周期,此次修改的目的显然也包含了节约审查资源和加快审查速度的意图。

 

7)新增人工智能等相关发明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

此次修改中最受关注的要点之一便是人工智能等相关发明的审查标准的扩充。

主要包括将目前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的章节标题“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充实了对于社会公德、创造性、可实施性的审查标准及审查示例。此次新增的部分内容延续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2月公布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中的内容。

具体修改内容涉及如下①~④项。

① 明确审查原则

以往规定“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的审查对象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现补充规定“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此修改仅是对既有审查原则的明确化。

 

② 新增违反社会公德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

新增了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公德相关的审查标准,规定“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中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此外,增加了如下两例作为违反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示例。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的专利审查中,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中国现行其他法规的发明都会被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德,该规定的适用对象不仅限于人工智能等相关发明。

【例1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其通过摄像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完成顾客面部特征信息的采集并得到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评估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帮助商家精准营销。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包括床垫展示设备和管理中心,其特征在于:

所述床垫展示设备包括控制模块和信息采集模块,用于展示和辅助销售床垫产品并收集顾客数据;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与管理中心进行数据交互;

所述信息采集模块包括摄像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用于采集顾客的面部特征信息,利用关键点检测算法调整面部姿态以获得归一化人脸图像,将归一化人脸图像通过人脸检测算法定位待识别的人脸区域,并结合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人脸区域内的人脸特征,进而得到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管理中心包括管理服务器和分析辅助系统;

所述管理服务器对多个床垫展示设备进行管理;

所述分析辅助系统根据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利用床垫展示设备收集的数据分析得到顾客的真实偏好,并向管理中心反馈分析结果。

 

分析及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从该发明创造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可知,将图像采集和人脸识别手段用于商场等经营场所进行床垫的精准营销,不属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此外,为了获取和分析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对顾客的面部信息进行采集并获取其身份识别信息显然是在顾客未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请中也未表明数据获取或者信息采集合法、合规。因此,该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2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通过训练出的决策模型来确定无法避让障碍物情况下的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无人驾驶车辆的历史环境数据和历史障碍物数据,所述历史环境数据包括车辆的行驶速度、与所在车道上障碍物的距离、与相邻车道上障碍物的距离、所在车道上障碍物的运动速度和运动方向、相邻车道上障碍物的运动速度和运动方向;所述历史障碍物数据包括行人的性别和年龄;

对所述历史环境数据和历史障碍物数据进行特征提取,作为决策模型的输入数据,将无法避让障碍物时车辆的历史行驶轨迹作为决策模型的输出数据,根据历史数据训练决策模型,所述决策模型为深度学习模型;

获取实时环境数据和实时障碍物数据,当无人驾驶车辆遇到无法避让障碍物的情况时,利用训练后的决策模型确定无人驾驶车辆的行驶轨迹。

 

分析及结论

该发明创造涉及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无论其年龄和性别如何,无人驾驶车辆的应急决策模型在无法避让的事故中,如果基于行人的性别和年龄进行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的选择,这与公众对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伦理道德观念相违背。此外,这种决策方式会强化社会中存在的性别和年龄偏见,还会引发公众对公共出行安全性的担忧,破坏公众对科技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因此,该发明创造含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③ 新增创造性审查示例

增加以下两例作为人工智能等相关发明的创造性审查示例。审查标准本身并无特别变化,仅为示例的新增。

此次新增的两个示例均涉及将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应用于特定技术领域的情况。即,提供了与对比文件发明的应用场景不同,但算法或模型相同时的创造性判断的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中对此进行了如下说明:“如果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涉及的算法或模型相较现有技术,虽然场景和处理对象不同,但在算法流程、模型参数等要素方面并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则该方案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在以下例18的“从图片中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中,与对比文件公开的识别树上果实数量的方法相比,在图像信息标记、数据集划分、模型训练等步骤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不能认为解决了船只领域所特有的具体技术问题,被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

例19的“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是基于实际判例的示例。例19的方法的应用场景虽与对比文件相似,均涉及废钢分类,但为了解决不同于对比文件发明的问题,在模型训练过程中对卷积层及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进行了调整,实现了不同于对比文件发明的效果。因此,是通过调整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解决了特定应用领域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有益效果,被判定为具备创造性。

 

【例18 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其获取船只图片数据,通过深度学习训练出检测数据模型,解决准确识别当前海域内船只数量的技术问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船只图片数据集,并对数据集中的图片信息进行预处理,标记出图片信息中船只的位置和边界信息,并把所述数据集划分为训练数据集与测试数据集;

采用所述训练数据集进行深度学习,构建训练模型;

基于所述测试数据输入训练模型中训练,以获得船只测试结果数据;

根据所述船只测试结果数据与预设误差参数相乘,以确定出实际船只数量。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识别树上果实数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获取图片信息、标记图片上果实的位置和边界、划分数据集、模型训练和确定实际果实数量的步骤。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仅在于识别对象的不同。虽然船只和果实本身在外观、体积和存在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识别出实际数量所需的信息标记、数据集划分、模型训练等步骤,其针对的都是图片上待识别对象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中也未体现出因识别对象不同,在深度学习、模型训练过程中对训练方式、模型层级等做出的改变,对图片上的船只数据进行标记与对图片上的果实数据进行标记以获得用于训练的数据集并进行模型训练,没有对深度学习、模型构建或者训练过程等做出调整或者改进。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例19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废钢在收储时需要根据钢料的平均尺寸进行等级划分,但其存放时杂乱无章、相互堆叠,人工进行尺寸测量和等级判定时效率低且等级划分准确率不高。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通过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能够提高废钢等级划分的效率和准确率。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所述模型用于对收储的废钢进行等级划分,包括:

获取多个图像,确定多个图像的不同废钢等级,对所述图像进行预处理,提取不同等级的图像数据特征,对提取的不同等级的图像数据特征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

所述图像数据特征的提取是对图像画面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卷积计算的集合进行提取,包括:对卷积层或者卷积层加池化层构成的多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和纹理特征的提取,以及对图像中物体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的提取;

其中,所述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由卷积层加池化层构成的三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包括从左至右的第一条线路一层池化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四层卷积层;所述对图像中纹理特征的提取是对上述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结果进行集合后,由卷积层构成的三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包括从左至右的第一条线路0 卷积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三层卷积层;

所述对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大于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和纹理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为解决再生资源来源复杂、种类多、材质差异大,需要准确识别出废钢属于料豆、冲压料余料、面包铁或者其他种类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基于卷积神经网络模型对废钢种类进行识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获取多个已经确定废钢种类的图像数据,对所述图像数据进行预处理以进行特征提取,利用卷积神经网络进行训练并获得产品模型的相关步骤。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训练的数据和提取的特征不同、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也不同。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废钢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 是利用已经确定种类的废钢图像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并进行模型训练,发明专利申请为了根据废钢的平均尺寸进行等级划分,需要针对杂乱无章、相互叠压的废钢图像识别出废钢的形状、厚度,为了提取图像中废钢的颜色、边缘和纹理等特征,在模型训练的过程中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等均进行了调整,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能够提升废钢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应当考虑所述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上述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进行调整等内容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 进行改进以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④ 新增可实施性相关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

关于人工智能等相关发明的说明书撰写要求,规定如果发明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或者训练,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构成或连接关系,训练必须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并进一步规定对于将人工智能模型或算法应用于具体技术领域或场景的发明,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或算法如何与该技术领域或应用场景相结合,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性,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施该发明。

该规定旨在解决人工智能等相关发明的说明书的“黑匣子”问题。

此外,就此增加了以下两个审查示例。

【例20 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将设有空间变换网络的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所生成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对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据此可以减少内存资源占用,同时提高人脸图

像生成结果的准确度。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包括:

获取待识别人脸图像;

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其中,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用于从人脸图像中提取特征区域图像;

将所述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每个特征区域图像输入对应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生成该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其中,所述第二卷积神经网络用于提取对应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

根据所述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人脸特征集合;

其中,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还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以及

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包括: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所述空间变换网络,确定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根据确定的特征区域,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

 

说明书相关段落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首先通过将获取的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用于从人脸图像中提取特征区域图像。然后,可以将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每个特征区域图像输入对应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从而生成该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用于提取对应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之后,根据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可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人脸特征集合。也就是说,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所生成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对于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可以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减少

数据量,从而降低内存资源的占用,同时有助于提高生成效率。

为了提高生成结果的准确度,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还可以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此时,电子设备可以将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空间变换网络,以确定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这样,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对输入的待识别人脸图像,可以根据空间变换网络确定出的特征区域,提取特征层上与特征区域匹配的图像,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空间变换网络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具体设置位置在本申请中并不限制。空间变换网络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来确定不同人脸图像的不同特征的特征区域。

 

分析及结论

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为了提高人脸图像生成结果的准确度,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可以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空间变换网络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具体设置位置。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空间变换网络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插入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任意位置,形成卷积神经网络嵌套的结构,例如该空间变换网络可以作为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第一层,也可以作为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中间层,上述位置并不影响其识别图像的特征区域的能力。通过训练,空间变换网络能够确定不同人脸图像的不同特征所在特征区域。由此,空间变换网络不仅可以指导第一卷积神经网络进行特征区域切割,还可以对输入数据进行简单的空间变换,以便提高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处理效果。据此,发明专利申请所采用的模型的层级清楚,各层级之间的输入/输出及其之间的关系清楚,其中,卷积神经网络和空间变换网络都是公知的算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能够构建相应的模型架构。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在说明书中已被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例21 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通过训练好的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将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和人脸图像特征共同作为筛查模型的输入,得到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由此解决提升恶性肿瘤预测准确性的技术问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待筛查者的血常规化验单、血生化化验单,识别血常规、血生化化验单中的检测指标、年龄、性别;

获取待筛查者正面的素颜人脸图像,提取人脸图像特征;

基于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预测出相应待筛查者中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

其中,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的训练过程为:构建大规模人群样本集合,样本中包含同一人的血常规、血生化和人脸图像;利用血常规、血生化和人脸图像特征建立学习样本;利用学习样本训练机器学习算法模型,得到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

 

说明书相关段落

目前采用肿瘤标志物识别恶性肿瘤时,肿瘤标志物的标准在大于阈值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为恶性肿瘤,在小于阈值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恶性肿瘤,根据肿瘤标志物预测癌症,其准确性不高。本申请利用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人脸图像来提高多种恶性肿瘤的识别准确性。本申请在利用血项化验数据的同时,参考人脸图像所反映出的待筛查者的健康状况,可以更加准确的预测恶性肿瘤的患病概率,其中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计算特征的选取,可以利用血常规数据和血生化的部分指标或者全部指标。

 

分析及结论

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恶性肿瘤预测的准确性,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解决方案利用训练好的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将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和人脸图像特征共同作为筛查模型的输入,以期得到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然而,血常规和血生化这两种常见的生化检测项目各包含了几十个检测指标。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具体哪些指标是与肿瘤预测准确度相关的关键指标,或者是参考了所有指标、对各指标赋予不同权重进行预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哪些指标能够用于判断恶性肿瘤。同时,基于目前的科学研究,除了面部皮肤癌等少数几种肿瘤外,人脸特征与罹患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尚不确定,说明书中也未记载或者证明“判断的依据因素”与“判断的结果”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任何验证数据证明采用该解决方案识别多种恶性肿瘤的准确率比采用肿瘤标志物识别的准确率更高,或者明显高于随机判断恶性肿瘤患病概率的准确率水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本申请的解决方案可以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被充分公开,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8)新增包含比特流的发明的审查标准、审查示例

在此次修改中,继上述(7)中介绍的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之后,新增了第7节“包含比特流的发明的审查标准”。

 

① 新增关于保护客体的审查标准

首先,关于保护客体,规定单纯的比特流的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以外的实质性全部内容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的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并列举了 “一种比特流,其特征在于,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以及“一种生成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比特流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的权利要求作为示例。

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如果一种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解码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编码/解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能够实现存储或者传输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

 

② 新增关于实施性的审查标准

规定“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解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该特定视频编码/解码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同时规定如果以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为保护对象,则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相应说明。

 

③ 新增关于权利要求撰写的审查标准

规定在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解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可以撰写成方法、装置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并且,在一件申请中,一般应当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通过引用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其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

此外,在修改中提供了认可的权利要求形式的具体示例。

【例1

1.一种视频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帧划分步骤,……

……

熵编码步骤,……

2.一种视频编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

帧划分单元,……

……

熵编码单元,……

3.一种视频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熵解码步骤,……

……

帧输出步骤,……

4.一种视频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

熵解码单元,……

……

帧输出单元,……

5.一种存储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存储所述比特流。

6.一种传输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传输所述比特流。

  7.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和比特流,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 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所述比特流。

  • 国际申请相关

9)明确进入国家阶段时优先权转让证明的签章要求

关于国际申请时作出的优先权要求,现行审查标准中规定:如果PCT申请(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并非优先权基础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或其之一,而是通过转让、赠与等方式从在先申请人处获得优先权,则在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由“转让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此次修改将签字盖章人从“转让人”修正为“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此修改仅是为了与审查标准其他部分保持用词统一,不涉及实务变化。

 

  • 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相关

10)简化、省略审查决定的构成

对于复审及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现行审查标准规定应包含(1)著录项目、(2)法律依据、(3)决定要点、(4)案由、(5)决定的理由、(6)结论、(7)附图各部分,在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中,可以简化或省略(4)案由部分。此次修改中规定“通常包含(1)至(7)各部分”,从而在审查决定的内容撰写方面赋予了合议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随之删除了“对于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案由部分”的规定。普遍认为该修改在实务中不会带来实质性改变。

 

11)严格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要求

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受理理由,新增“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一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中指出:实践中,出现了例如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该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基于该“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且往往伴随伪造签名提交请求书、伪造委托授权文件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而且,此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公信力与市场竞争秩序。

在此次修改之前,实务中已有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审查趋严的倾向。在近期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案件处理中,在以自然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会在请求后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对复审请求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无效宣告请求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作为应对方法,需要复审请求人本人持身份证件前往知识产权局窗口办理手续;或提交公证文件,证明公证人确认复审请求人的身份,并见证了复审请求人陈述复审请求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在补正通知书所附承诺书上签字。若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完成上述任一手续,则复审请求视为被撤回。

此外,在此次修改内容公布仅5天后的2025年11月15日,知识产权局就一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案件作出了审查决定,引发了业内关注(决定号:4W119542)。在该案中,专利权人主张:1949年出生、居于台湾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并无制药或专利相关学术及从业经验,却多次对医药相关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因此该无效宣告请求并非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复审请求人提交了经公证的陈述复审请求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宣誓书,但专利权人提交了笔迹鉴定书,显示宣誓书的签名与复审请求时的委托书签名非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高。因此,最终,审查员在审查决定中认定基于伪造的法律文书提起的复审请求无效,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的内容,可知知识产权局认为诸如该判例所示的由“稻草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存在问题。虽然不能据此就直接断言已无法再以“稻草人”身份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但预计今后对请求人资格的审查将愈发严格。

 

12)明确无效理由“一事不再理”的适用范围

规定不仅对基于与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理由“相同的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基于“实质相同的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将被不予受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列举了以下两个具体示例,对“实质相同的理由”的判断进行了说明。

 

例1:

在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概括了多种实现方式,但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其中一种实现方式,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先前无效宣告审判决定:主张理由不成立(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之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为功能性限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该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及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2:

在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先前无效宣告审判决定:主张理由不成立(具有创造性)。

之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该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在上述两例中,在审查决定对在先无效宣告理由作出判断之时,对在后无效宣告理由的判断均已清楚,因此判定为构成“实质相同的理由”。

该修改旨在抑制基于实质相同的理由多次提起无效宣告以作为拖延与权利人争议的手段的行为,亦旨在节约审查资源、提高效率。

 

13)明确无效宣告程序中文本修改相关的处理方式

明确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文本进行修改时,应当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此外,规定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满足修改要求时,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

 

  • 程序相关

14)有条件地废除序列表的超页附加费

规定以规定格式的电子数据提交的序列表,将不计入说明书页数,不作为申请费用超页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但需注意的是,纸质提交的序列表仍沿用原有规则计算附加费。

配合上述变化,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官费清单中删除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超过400页的,该序列表按照400页计算。”一项。

 

15)修改官费退还请求规则

针对在现行审查标准中由专利局主动退还费用的以下①~③的情形,现变更为须经当事人请求方可退还。此举旨在确保费用退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当事人权益。因此,需注意在①~③的情形下,在新规施行后,若当事人未提出请求,则官费将不予退还。

① 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出退款请求。

② 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请求。

③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提出退款请求。

 

16)将快速审查写入规定

明确规定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申请进行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延迟审查。

同时规定,对于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规定的,可以快速审查。

以中国国内申请人为主体,优先审查、快速审查被广泛使用,此次修订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17)明确国际申请专利证书的构成

明确国际申请及其分案申请的专利证书中记载的“申请日时的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或者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

 

18)部分修改专利权补偿期限的计算规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属于“合理延迟”期间,不作为专利期限补偿的对象。

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即使在复审过程中未作修改,若基于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后提出的新理由或证据使得驳回决定被撤销,则复审花耗的期间同样不计入可予补偿的专利权补偿期限。

 

  1. . 结语

此次修改在6月15日完成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在较短时间内即完成定稿,且对修正案的改动相对有限。虽然其中包含较多不会引起实务重大变化的确认性修改,但“同日双申”制度的变化、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要求的趋严等内容对实务的影响范围尚不明晰,仍有待观察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处理方式。对于这些事项,我所将在实务中持续收集信息,如有明确进展会再次向各位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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