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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与分析——苹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高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简称“最高院”)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2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20件典型案例包括7件专利民事案件、3件专利行政案件、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技术秘密案件以及4件垄断案件。

在3件专利行政案件中,包括“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无效案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高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基本案情】

        高通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491586.1、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权人。2017年12月12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第366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苹果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苹果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技术方案中若干技术特征之间相互依存并具有协同作用,能够依赖整体实现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效果,则在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考虑上述协同作用。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问题涉及权利要求1创造性评价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问题。 

第366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2未被公开。理由是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特征之间相互关联,应当作为整体进行考虑,能够获得更直观方便地关闭应用程序,以达到对操作系统中多个应用程序的快捷管理的有益效果。因此,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对此问题,一审法院的认定:区别技术特征(2)既没有被对比文件3、4、6公开,也没有被公知常识证据2、4公开,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焦点问题最高院认为:如果技术方案中若干技术特征之间相互依存并具有协同作用,能够依赖整体实现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效果,则在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考虑上述协同作用。

本案中,首先,区别技术特征(2)的交互过程利用了自然规律,采用了技术手段,取得了方便快捷地关闭应用程序的技术效果;其次,GUI(图形用户界面)人机交互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具有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特点,应作为整体特征进行考量。人机交互技术方案中若干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协同和依存,整体地实现了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效果,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以防止对该等技术特征进行割裂后,再从现有技术中寻找孤立和零散的对应技术特征,最后通过相互拼凑进行创造性评述。在创造性评述时应作为整体进行考量,而不能割裂技术特征后再进行对比。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首先,本案的主题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根据202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在审查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本案从无效、一审到二审均明确了在创造性审查中的关联考虑原则。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形式上分离的两个步骤,即步骤(i)“定向移动卡以标识选择”和步骤(ii)“解散所选择的卡以关闭应用程序”,最高院认定其技术实质为一个整体连贯操作,完成了特定场景下关闭应用程序的功能,实现了方便快捷关闭程序的效果。因此在创造性评述时应作为整体进行考量,而不能割裂技术特征后再进行对比。进而,基于上述整体考量,最高院确认了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另外,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不一致,并且未采用技术手段产生技术效果”的问题,最高院确认,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既可以是说明书的合理概括,也可以是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现方式;同时也确认通过整体考量,所述具体技术特征具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特点,利用了自然规律并且取得了技术效果。最高院的上述认定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挖掘和专利撰写提供了积极的参考意义。

最后,关于本案最高院给出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涉及国际知名科技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争议。裁判体现了对发明创造技术贡献的客观公允评价,彰显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