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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解读 (2020-6)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以下就标准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  关于商的使用(相关条款:第3条~第7条)

       第3条第1明确了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2进一步细化了商标的使用定义,具体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4条~第6分别列举了商标使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特别是,6条第(3)、(4针对互联网时代特色,增加了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型表现形式。

      7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断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二.  关于同一种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相关条款:第9条~第12条)

      9条~第12规定了同一种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标准,并明确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商标行政执法判定商品类似的重要参考,以保证商标确权及执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稳定性。

三.  关于相同商、近似商标 (相关条款:第13条~第18条)

       第13条~第18规定了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其中,第14条与第15条在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等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新型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第16条进一步明确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应有作用,即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18条关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方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四.  关于容易混淆(相关条款:第19条~第21条)

       第19条明确了容易导致混淆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第20条具体指出了容易混淆的两种情形: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21明确了判定容易混淆需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五.  关于商具体行为(相关条款:第8条、第22条~第26条、第30条以及31条)

     8条、第22条~第26条、第30条以及第31条列举了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第8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第22条);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第23条);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使用(第24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中使用侵权商品(第25条);在销售活动中附赠侵权商品(第26条);帮助侵权(第30条)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第31条)等情形。

六.  关于商的抗(相关条款:第27条~第29条、第32条和第33条)

        第27条与第28条对销售商免除责任的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第27条明确了不属于《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五种情形,第28条细化了“说明提供者”的相关条件。第32条是关于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冲突的处理,明确了以商标申请日为比较基准。33条是关于在先使用商标抗辩,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范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七.  关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相关条款:第34)

       第34条对《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八.  关于中止的适用(相关条款:第35)

       第35条明确了适用《商标法》62条第3款关于“中止”规定的三种情形: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处于续展宽展期、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从而排除了其他如异议、三年不使用撤销等情形适用中止程序。

九.  关于权利人辨认(相关条款:第36)

      第36条规定了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出具的辨认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当审查出具辨认意见主体的合法性、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辨认意见被采纳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从整体来看,尽管《标准》仅为38条,但内容详尽,逻辑清晰,表述规范,用语含义明确,涉及商标侵权判断的每个要点,在各要点中尽可能划分不同情形并作单独列举和解释,这些条款不仅是对商标行政保护成熟经验的总结,同时针对经济发展新形势中的商标保护增加了创新且具操作性规范的内容。由于《标准》吸收了商标审查及商标司法相关规定,保持了相关判断标准论述的一致性,有助于不断完善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打击商标侵权的工作衔接机制,更加便于当事人维权,也更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改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